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高水平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导师招生动态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及导师组组长岗位管理办法》(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5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4年10月24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即学硕导师1968年1月1日后出生,专硕导师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必备条件
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二)科研项目及在账科研经费情况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近五年”指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2)近五年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含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校发〔2023〕117号规定的B1及以上项目);
(3)近五年作为主持人获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1万元以上;
(4)所在导师组人均2024年在账科研经费1万元以上。
三、招生限额
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招生限额以当年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为参照,学术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经费充足的导师或生源充足的专业等特殊情况,其招生限额可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一)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三)2024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四)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二)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存在较严重的思想政治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
(二)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形。
五、进度安排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报送校学位办材料 |
10月25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修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10月25日下班前,报送《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10月25日—29日 | 在学院网站公布校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 |
10月29日—11月1日 | 导师个人申报,填写《2025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 | |
11月1日—11月5日 | 对硕导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导师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自11月5日起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 | 11月5日下班前,报送《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六、其他
(一)所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理工大学。
(二)未参与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不能开展2025年研究生招生;连续三年未参与招生资格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三)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