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校发〔2021〕1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及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2021级、2022级)、校发〔2017〕9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适用于2019级、2020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参评学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五)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第七条 2021级、2022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期间按学制评定。硕士一年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参评人员为推荐免试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参评人员为统考研究生,按各专业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前30%确定,分数相同的最后一个名额,按初试成绩确定);硕士二、三年级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30%)。
第八条 2020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在学期间共评定两次。
一等奖学金10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
5%;
二等奖学金9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
10%;
三等奖学金8000元/年/人,占当年参评人数的
30%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学业助学金除外)。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提前一年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按2017年文件规定,2020级翻译硕士在校期间可参评2次学业综合奖学金,毕业前(2022年4月份左右)参评最后一次奖学金;2021级及以后的翻译硕士学业奖学金按2021年文件执行,奖学金按学制和年度在开学初期发放,因学制是2年,可参评一年级和二年级奖学金,不参评三年级奖学金,即毕业前,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适用于2021级、2022级研究生,是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补充,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依据研究生参评学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五)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第七条 学业助学金。适用于正常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学业奖学金的重要补充。在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度内不可兼得学业助学金。
硕士二、三年级,一等学业助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学业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30%)。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提前一年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2021级及以后的翻译硕士学业助学金按2021年文件执行,奖学金按学制和年度在开学初期发放,因学制是2年,可参评一年级和二年级助学金,不参评三年级助学金,即毕业前,不再参评学业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