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校发〔202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1年5月17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第一条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高质量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差错和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第四条专职和兼职硕士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五条 产业导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能力的产业(行业)人员。
第六条 近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报: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学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未正常毕业情况。
二、申报必备条件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到款额度5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如: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C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双一流高校出版社出版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排名前二,字数10万字以上);
4.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额排名),国家各部委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有国家级科研奖推荐资格的机构或行业协会设立的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5.被省政府所采纳的咨询(排名第一)。
以上(一)、(二)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其中(二)的1、2、3、4、5只需满足其中一项。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科技实践能力突出,具有BTI、MTI、DTI学位证书或翻译职业资格证书或翻译行业口笔译工作经历。
(二)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如:
1.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厅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到款额度5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2.笔译方向导师应有国家级出版社或双一流高校出版社出版的译作1部(排名前二,字数20万字以上);口译方向导师应担任过30场次以上正式国际会议、会务、会谈的口译工作,并能提供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一)、(二)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九条 兼职导师
(一)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专家。
(二)符合本办法导师任职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条 产业导师
(一)应与我校翻译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翻译领域职业经验,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翻译实践经历,具有丰富的翻译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
(四)产业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五)产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与产业导师协商解决。
三、遴选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制定学院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一)5月17日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制定《外国语学院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5月20日报送《外国语学院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含申报条件及遴选日程安排)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到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三)5月26日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研究生处和科技处审核通过后的《外国语学院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
(一)5月27日至5月31日个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电子版、学术业绩材料原件上交申报学科所在培养单位。近五年业绩指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业绩。
(二)6月1日申报人将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给科研秘书尹咏梅老师(联系电话:86392925,地址:南区一号教学楼609室,邮箱:497043900@qq.com)。学院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及推荐
6月2日外国语学院党委负责对导师遴选申请人进行政治和师德师风把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外国语学院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学术业绩水平及影响(特别关注代表作、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与学科方向的一致性)以及指导硕士生的能力进行评审,听取申报人答辩,在结合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学科导师岗位设置等情况,会议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择优推荐。到会委员数达到全体委员数2/3及以上时表决结果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1/2者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评推荐名单及申报人相关申报材料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推荐的申报人排序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四、其他
第十四条 遴选获得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满足遴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必备条件(二);遴选获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须遴选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具有在国(境)外学习进修1年及以上经历者,在同等申报条件下优先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分委员会的委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的弄虚作假者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日程由校学位办发布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2019)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