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院政发[2016]1号
关于给予刘海涵同学处分的决定
经查,外国语学院日语13-1班学生刘海涵于2016年9月26日10时与同学联系后失联。学院立即组织人员多方寻找,通知并协助家长寻找的同时,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该生杳无音信,直至10月2日自行返回家中。
事后,经批评教育,该生对擅自离校造成的影响认错态度诚恳,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十条和第六章、第八十一条,经2016年10月1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海涵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外国语学院
2016年10月17日